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即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形式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安置就业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招工录用(调配证)手续、县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且连续进行失业登记1年以上人员。
5、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
6、残疾失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人员。
7、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8、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人员。
9、失地农民: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业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等)的农民。(编辑许本哲)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