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救助对象因患上述前八类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各类医保报销、减免、补助后,首次住院医疗费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额度之内的,即先天性心脏病患者3万元、儿童急性白血病患者6万元、重度精神病患者0.8万元、妇女乳腺癌患者1.3万元、妇女宫颈癌患者1.5万元、儿童脑瘫患者1.2万元、需手术治疗的老年性白内障单眼0.2万元双眼0.4万元、肾衰透析住院治疗的3万元,民政部门按实际自付费用予以全额救助;超出部分和之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比例予以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上限为6万元。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恶性肿瘤(不含妇女乳腺癌、宫颈癌)、器官移植及抗排异治疗的,按《兰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比例予以医后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上限为6万元。
特别注意的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患者诊疗救助标准按照救助标准的80%予以救助;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的救助标准按照救助标准的80%予以救助。属于我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贫困县的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的农村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救助,按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医疗费用超过省上规定标准低于市上标准的部分,由县区民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结算。
【救助程序】医前医后救助相结合
重大疾病救助实行医前一站式救助和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在定点医院筛查并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享受医前一站式救助,也就是说救助对象不用垫付医疗费用再去民政部门“报销”,救助范围内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未能进行筛查审批自行选择就诊医院入院治疗的(需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定点医院),则实行医后救助,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经各类保险、减免、补助后,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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