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负责救助对象的筛查工作,医前救助筛查工作以集中筛查和救助对象自行前往定点医院筛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参加集中筛查的救助对象经医院筛查同意治疗,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亲笔书面申请,加按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手印,并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签署“城乡贫困家庭重特大疾医疗救助病患者家庭承诺书”后根据院方通知,救助对象携医保或新农合手续办理入院。
未及时参加集中筛查符合救助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在市民政局指定重大疾病诊疗医院就诊,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农村合作医疗证)、城市低保证、农村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到定点医院进行筛查,之后办理相关手续前往定点医院办理入院。
【结算方式】不收医前救助对象押金
民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救助金额,并签署救助意见后反馈诊疗医院。医前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入院治疗,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由医保或卫生部门与诊疗医院直接协调结算报销部分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未超过三项医保定额补助标准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的,由诊疗医院先行全额垫付;超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的,指定医院应告知救助对象并取得书面同意后,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诊疗患者自行支付。
诊疗医院凭相关审批手续、相关票据等材料,统计接受治疗人数、核算治疗费用,与三项医保结算后,每月与民政部门核对垫付的救助费用,民政部门及时与诊疗医院结算。各县区民政局与诊疗医院于当年5月25日和10月25日之前,将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申请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审核结果,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及时予以支付。(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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