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劳动合同超6个月,视为已订合同
现状:目前,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下一个劳动合同。
修改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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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须给予经济补偿
现状:李女士怀孕后,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销售岗位不适合新婚怀孕的求职者。对于这种现象,有郑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原《条例(草案)》仅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规定不够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也应加以规范。
修改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另外,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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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的”改成“当地的”
另外,原《条例(草案)》中提出,“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有专家指出,现实中的最低工资标准多是以“当地”为参照。经法制委员会研究,同意采纳这一意见。
修改规定:修改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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