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同时,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查询档案信息。
参保人员登记材料永久保存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上公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对社保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有了明确“说法”。这是本市根据档案法及人保部的相关法律文件制定的,以便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其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
此次归档范围包括社保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五险的待遇等共十类内容,保管期限各有不同。其中,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登记材料均需永久保存;而像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要保管100年;缴费证明材料等存10年。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保人可提出查询
对于存档社保业务档案,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所需查询,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而各机构则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