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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人社保帐户存档100年以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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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的养老、医保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社保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将由社保管理和经办部门保存100年。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登记材料均需永久保存;而像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要保管100年;缴费证明材料等存10年。

  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已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并备案,经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经办机构应派两人以上监督,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专职管理员负责管档案

  据介绍,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形成的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而街道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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