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场也说明,为避免引发广大参保人员的矛盾,保持广州市医疗保险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条例》体现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年。
强制在校学生参保
为实现医疗保障全民覆盖,条例适用范围覆盖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居民(包括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和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非本市城镇从业人员则纳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范围,非本市城镇学生纳入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范围。
在医保费征缴方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对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亦作了强制规定。
三个月内补缴可追溯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异地就医怎么办?条例规定,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外出学习或者学生寒暑假期间就医,在异地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本市社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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