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昨日二次审议的草案规定,“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焦点
军人伤亡保险费无需个人缴纳
昨日草案二审稿明确提出,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胡彦林说,有意见提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参加伤亡保险按月缴纳伤亡保险费,退出现役时,未享受过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退还个人实际缴纳的军人伤亡保险费和利息。义务兵不缴纳军人伤亡保险费。这种做法既不像政府基金,又不像保险,也与军人职业性质不符,建议取消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做法。
对于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给付死亡保险金,草案初次审议稿作了原则规定。有意见提出,适当提高军人死亡保险金给付标准。胡彦林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国家对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不仅按规定向其保险受益人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还可以给予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草案作原则规定是适宜的,具体标准可随人均收入的提高,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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