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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公积金应遵循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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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公积金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在办理的过程中,单位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才能确保退休人员的利益,从而有条不紊地进行提取工作。在提取凭证,提取程序方面要特别注意,法律法规对违反法规的人同时也给出相应的罚则。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付款收据或拆迁结算单据。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翻建许可文件。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尚未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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