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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退休职工相关的划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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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政策指引,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已实行分开管理。7月1日起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暂停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待补缴大额保险费后,自7月1日起补划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休后不享受个人帐户划拨;也可按照9.7%的比例缴费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但其按6.5%比例缴费期间须补缴。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医保的缴费比率9.7%缴纳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划拨个人账户。划拨标准:45岁以下(含45岁)按缴费基数的2.7%划拨,46岁以上至退休前按3.2%划拨个人账户;退休后按市直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平均退休金的3.4%划拨个人账户。本人高于平均退休金的按本人退休金划拨,本人低于平均退休金的按平均退休金划拨。无退休金的按平均退休金划拨。

  二、原已参加了市直灵活就业医保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照6.5%的比例缴费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但其退休后不享受个人帐户划拨;也可按照9.7%的比例缴费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但其按6.5%比例缴费期间须补缴。补缴标准:以补缴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3.2%的比例补缴(9.7%-6.5%),并按职工所处年龄段补划个人账户。退休后仍可享受个人帐户划拨。

  三、参加了市直灵活就业医保的已退休人员,其按6.5%比例缴费期间可以补缴。补缴标准:以补缴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补缴基数按3.2%的比例补缴(9.7%-6.5%),并按职工所处年龄段补划个人账户,其退休个人账户自补缴次月起按3.4%划拨;不愿意补缴的,不划拨个人帐户。

  四、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条件的,以缴费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十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医疗费后,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五、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解散、一次性安置等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且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保的,视为断保。继保后要求续保的,须以补缴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缴费,自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断保及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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