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且办理了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下称提前退休人员,下同),须以缴费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互助医疗费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从未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提前退休人员,以缴费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或6.5%的比例一次补足至法定退休年龄所差年限和十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七人以下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季度缴纳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
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上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7%的比例按年缴纳全年医保费和大病互助费,自缴费之日起60日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待遇等待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条件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但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须按政策进行补缴后,方可享受相应医保退休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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