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免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公积金中心上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广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00元/月,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和增城市1100元/月)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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