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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宁波将调整多项社会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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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5月1日起,将调整多项社会保险政策。昨日,针对调整事项,相关部门一一进行了解读。
  变化四: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与之相对应的是,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解读:我市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的差别,主要是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前者是将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保底线定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0%,而后者是60%(当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

  此次调整之后,低标准养老保险将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来确定。

  住院医疗保险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应该随之调整。但考虑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现三年时间过渡。

  在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变化五: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调整。

  解读:宁波市级统筹区2006年开始已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险合起来征收,如果企业要正常运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必须缴齐这五险。但目前各县市区“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规后,全大市的用人单位要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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