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保障范围。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后,其保障范围包括工伤补偿、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失业补贴、女职工生育补贴、医疗个人账户
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后,其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含非因工负伤)补偿、因病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女职工生育补贴、医疗个人账户。
(二)建筑行业综合社会保险开户所需资料
1、《***工程招标报告收讫通知书》;
2、《中标通知书》;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合同);
4、《中标文件》(实行2004、2009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出具该文件【商务标标书】)
5、填写《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承包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在该单位工作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总和据实申报,按就近靠档的原则确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四)单位职工补缴综合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提供补缴综合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填写《综合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报社保经办机构综合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同意后,方可补缴欠费。
(五)老年补贴领取手续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缴费满1年的,本人凭《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到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老年补贴。
(六)综合社会保险转移至本地城镇职工基本保险手续
1、填写《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同意后,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2、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窗口同意后,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七)本地城镇职工基本保险转移至综合社会保险手续
1、向社保经办机构基本保险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转移人员的户籍材料,并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后、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2、向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转移人员的户籍材料,并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后,再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八)建筑行业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
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九)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1、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应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全额垫付,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符合规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规定执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2、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医疗终结后,由参保者本人凭《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出院证明、住院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相关的检查报告等资料申请住院医疗费报销。(注:单位办理还需:用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其他人代办还需本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3、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或非因公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应在入院24小时内拨打电话95519备案。参加建筑行业综合社会保险备案电话028-83399696。在医疗期结束后,将报销资料带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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