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综合社会保险住院医疗的起付标准是按医院级别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倍。
(十一)综合社会保险发生在异地的住院医疗能否报销?
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十二)综合社会保险参保男职工及其配偶能否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
综合社会保险的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只有参保女职工本人可以享受。参保女职工生育第二胎的,只要有生育指标同样可以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
(十三)欠费补缴、参保补缴及欠缴综合保险费的处理
1、属于欠费补缴、参保补缴及欠缴综合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支付综合保险工伤补偿待遇,相应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承担。
2、欠缴综合保险费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不含3个月),补缴综合保险费后,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欠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含3个月),恢复缴费后,欠费补缴及欠缴综合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报销。
3、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在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补足(含利息)。
(十四)什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10级的企业职工,为补偿其受伤时的工资收入损失,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的补偿金。
(十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十六)综合社会保险卡
1、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持卡在社保经办机构综合社会保险窗口的计算机查询系统中查询本人参加综合保险的基础资料,凭卡办理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的领取或老年补贴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退还手续。
2、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凭《综合社会保险卡》在社保定点药店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刷卡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购药时,刷卡金额与现金购药的药价应当一致,如遇到药店内刷卡与现金购药价不一致时,可要求该药店做出解释或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
3、综合保险参保人员应保管好医疗个人账户密码,需要变更密码时,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定点药店进行修改。
4、参保人员如遗失或损坏《综合社会保险卡》,须及时凭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同时办理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受挂失或补办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补发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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