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了解到,8月19日起,2011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业务可以办理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遗属申请,只能选择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一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办理方式:
1.在单位参保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人员死亡的,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所在分局办理。需携带: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断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中断缴费单位所在分局办理。需携带: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公证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缴费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个体分局办理。需携带: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卡或《公证书》、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有社会保险卡的,将清算金额直接结算到社会保险卡内;没有社会保险卡的,以支票方式支付。
4.已经按原办法结算个人账户的,由原领取人到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办理。需携带:原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
全市有4个业务经办地点:
1.长春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大厅(民康路1012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办理驻朝阳、宽城、南关、二道、开发区、一汽所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业务;2.个体参保大厅(亚泰大街3336号)办理个体人员业务;3.绿园业务大厅(春城大街826号)办理驻绿园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单位业务;4.双阳业务大厅(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619号),办理双阳区单位、个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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