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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去世个人账户清算业务19日起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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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了解到,8月19日起,2011年7月1日以后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业务可以办理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根据遗属申请,只能选择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一个险种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体参保人员实行分流办理:

  2011年7月-12月死亡的,集中在8月19日至8月23日办理;2012年1月-6月死亡的,集中在8月26日至8月30日办理;2012年7月-12月死亡的,集中在9月2日至9月6日办理;2013年1月-6月死亡的,集中在9月9日至9月13日办理;2013年7月后死亡的,在9月16日以后办理。

  二、申请享受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办理方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到待遇管理处失业待遇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办结后返回参保所在分局,由参保所在分局办理个人账户清算业务,最后到待遇管理处失业保险待遇窗口办理丧葬抚恤金结算业务。需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登记》原件和复印件、证明继承关系的证件(如:结婚证、户口本、《公证书》等)、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失业登录证》。

  业务经办地点:长春市社会保险退休审核服务大厅(南关区民康路1128号)二楼失业待遇窗口。

  三、申请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部门清算账户后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及丧葬抚恤金清算单》中注明遗属申领工伤保险丧葬抚恤金,遗属凭此表到医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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