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好几个月了,还没能参加社会保险;虽然参保了,用人单位却没有足额缴费;这些问题你有没有遇到过?11月1日起,人社部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保机构可强制扣费;逾期仍未补缴的,可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和省地税局了解到,我省目前尚有部分参保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缴费,还有的企业存在着少缴、漏缴险种的现象。“规定的出台是对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它对于‘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规定,将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权益。”省人社厅法规处处长田玉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解读:
工作30日内,单位要为职工办理社保
田玉水表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
(《规定》还特别强调,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五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单位欠费又没及时补,将强制划拨
单位不交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去查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书面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记者昨日从地税局了解到,对于欠费单位,强制划拨社保费并不是一个新办法,《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也曾有过强制划拨的案例。《规定》对“强制划拨”的说明更具体了。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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