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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