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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