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得到解决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各级政府制订出台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完善了城乡居(村)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该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6年城镇2028元/年、农村1248元/年,提高到2010年城镇2280元/年、农村1500元/年。财政平均补差水平由2006年城镇600元/年、农村360元/年,提高到2010年城镇1500元/年、农村684元/年。至2010年底止,全市共有103166户278959人纳入低保范围,按时足额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是确保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孤儿、麻风病人、贫困残疾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得到救助。各县(市、区)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麻风病人和烈属、义务兵家属、在乡伤残军人优待金实行统一经费来源、统一供养标准、统一社会化发放、统一办理合作医疗的“四统一”管理办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给予足额拨付。
三是努力解决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全市共有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企业军转干部2567人,共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848万元,并为2567名企业军转干部缴交医保费350万元,保证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安定和情绪稳定。
四、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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