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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420元/人
昨日,广东省人社厅发布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并表示将加快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改革,在总额控制下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改革。
省人社厅明确,2016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4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6元/人。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恩平、台山市)由省财政补助273元/人,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通知》要求,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探索将筹资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相挂钩,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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