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用人单位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本市当年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最低档次)。
补贴期限:除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已享受就业补贴期限满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时间和程序: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申请上月(或上季度)补贴。市属用人单位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属用人单位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案例:
2017年1月,珠海市香洲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招用了一名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51岁的孙先生。该公司与他签订了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开始为他缴纳社保。2017年第二季度(2017年4月),该公司即可向香洲区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1月至3月)的社保补贴,以2017年1-3月的社保补贴605元/人/月标准为例:1-3月该单位可以申请补贴(605300)元×3个月=2715元。假设补贴标准不变的情况下,那么该公司三年算下来可享受岗位补贴10800元(300元×12个月×3年=10800元)和社会保险补贴21780元(605元×12个月×3年=21780元),共计3258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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