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受理、调查和作出认定决定;各县市区辖区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后,送达相关文书。
不再设立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基金统一使用各县市区互补
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纳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财政部门将统一开设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及县市区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划转到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支付计划,经审核批准,按核定额度将资金核拨到各县市区支出户。
各县市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扩面、征缴、清欠等)综合考核情况及其历年基金结余,缺口基金由市工伤保险基金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缺口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风险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导致的工伤保险基金大规模支付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部分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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