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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康复对工伤者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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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新条例虽扩大了工伤的界定范围,提供并统一了赔付标准,还简化了办理手续,但对于工伤康复的完善和创新却是少之又少,而我国大多数参保人不了解更没接受过工伤康复治疗。

  “我原本是希望进行康复治疗的,” 余友成说。“但是我的老板手里还欠着我几个月的工资,我不想因为康复费用的事情惹得他不高兴,到时候我连工资都拿不到。”

  余友成说他了解到很多受工伤的工友都迫于各种压力,跟单位进行了私了,根本没有提出康复治疗要求的机会。

  在与雇主的交涉过程中,农民工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

  “要求农民工自己懂得法律,去和雇主请的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较量是不现实的,”时福茂律师说。

  40岁的附家荣原是重庆西山煤矿的一名煤矿工人。2006年的时候,一个小煤窑垮塌,他的腰被压伤。当时,他的老板殷切地送他去医院治疗,并且答应他“一定把这个事情办好。”

  得到了老板的承诺,附家荣安心养伤。殊不知一年以后,老板突然变脸,撂手不管了。附家荣匆忙找到律师,却被告知,法律规定的报告工伤的一年期限已经过了。

  “雇主明显占了农民工不懂法的便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的李克忠律师说,他之后代理了附家荣的案子。“劳动法赋予工人很多权利,但是大多数工人都没能享受到这些权利。”

  工伤康复在我国发展的困难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时福茂律师介绍说,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一条由国务院而不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所以在法律效力上不够强,很容易被人忽视。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的唐丹院长就指出康复专家在综合医院跟工伤病人进行接洽并建议他们转院到康复中心的时候,很多综合医院就不是配合他们的工作:“他们认为是我们在抢他们的生意。”

  广东省的工伤康复工作还算开展得好的,辽宁省中医院下属的康复中心成立以后竟然迟迟不能接收工伤病人,因为当地的物价部门对康复项目的收费标准尚未确定。

  “辽宁省物价部门和劳动部门没有明确地向我们指出哪项康复项目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中心负责宣传的赵陆冰说。“所以我们没有办法确定收费标准,就无法开始招收工伤病人。”

  鲁士海副司长指出各地的物价部门应该与社会保障部门有更多的工作交流。在不久的将来,工伤保险包括工伤康复会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似乎没有引起很多企业老板的注意,特别是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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