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010年12月31日前死亡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享受工伤待遇人员截止2011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不增加工伤待遇。
伤残1至4级每月增加200元
按照相关规定,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0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50元的,增加到1050元。
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6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也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待各地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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