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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伤残1至4级每月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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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获悉,从2011年1月1日起,四川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国家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

  其月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010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未颁布之前,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5元。

  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540元的,增加到54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520元的,增加到520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银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起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950元。

  根据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待遇(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将调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伤残津贴标准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待遇。

  市社保机构正抓紧时间进行金额核算,以确保尽快把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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