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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致赔偿差额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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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厦门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导致渔工杨某两次工伤鉴定等级不一,两次工伤鉴定赔偿数额更相距10万元之大。对此,有关专家也表示由于鉴定机构各有利益考量,赔偿金额相差悬殊难以避免。

  蔡氏父子不认同阿杨是工伤。他们还认为,阿杨的伤残等级有问题,实际伤势没有那么严重。2010年6月3日,老蔡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普通标准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阿杨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6月10日,法院指定的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认为阿杨为“五级伤残”。

  相差悬殊 赔偿少了10多万

  蔡氏父子说,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阿杨与老蔡之间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阿杨不能算是工伤。

  蔡氏父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鉴定中心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规定;况且,阿杨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后,却以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主张赔偿,这样对老蔡明显不公,因此,阿杨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应该减少。

  经审理,厦门市海事法院认为,阿杨与其所服务的船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不算是工伤,而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采纳了第二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蔡赔偿原告阿杨共242982元。这一结果,和阿杨按四级伤残起诉要求的赔偿金相差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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