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现
40岁的周某去年进入开发区一家电器公司工作,在工作中被一物体击中,从高处坠落地面摔伤,致使面部和眼睛严重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周某的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营养费。
一个多月后,周某出院,但由于伤情严重,已经很难从事正常工作。就在周某为工伤鉴定和待遇奔走时,他所在的电器公司却在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
这下周某犯了愁,公司注销了,职工工伤待遇怎么办?在与原公司协商时,公司股东坚持,周某作出工伤等级鉴定时,公司已完成清算程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周某将原电器公司的两位股东刘某和孙某送上了被告席。
法院判决
原告周某在电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该电器公司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刘某、孙某作为电器公司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二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刘某、孙某赔偿原告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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