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滨海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该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杨晶认为,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周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
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刘某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
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孙某应该负担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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