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工伤保险 > 正文
 
职工受工伤但原公司已注销该怎么办?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受工伤在工伤认定后可享受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职工可依法追讨所应得赔偿。

  律师说法

  滨海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该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杨晶认为,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周某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

  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刘某清楚知晓被上诉人遭受工伤,却未考虑被上诉人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被上诉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

  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孙某应该负担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