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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应尽快增添《脑死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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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社会各界对于脑死亡与心脏死亡认定工伤的问题高度关注。对此,不少人表示脑死亡后的复活机率几乎为零,但死者家属因用药物或仪器极力挽救死者而导致不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实在太不公平,呼吁尽快建立《脑死亡法》。

  社保部门:只能以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时间为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军解释说,社保局只能按照国家法规,以医院出具的临床医学死亡证明作为依据来进行工伤认定。“医学方面的死亡状态较多,脑死亡也是死亡状态之一,但作为社保部门,无法判断以哪个死亡状态为标准。”王军说。

  依法处理是否太不近人情?工亡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代理李某死亡案件的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但由于我国《脑死亡法》没有出台,因而48小时内脑死亡并未被认定为工亡。“如果被认定为工亡,按照程序,仅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能达到34万。”唐惠说。

  市民赵女士说,社保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加入情感方面的考虑,以脑死亡时间为判断标准。

  但还有市民认为,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脑死亡可认定为死亡,社保部门还是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办,以医院最终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工伤的认定标准。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认为,“对于工伤的死亡时间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存在一些争议。”王丹说,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新闻链接

  多“活”42小时赔偿少了20万

  2010年8月7日,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工伤的认定,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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