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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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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工伤认定范围做了调整,扩大了上下班工伤认定范围以及删除了部分工伤补贴;并减轻了用人单位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食宿费用等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并加强了工伤预防,更好地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

  新条例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

  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有雇工的个体户需参加工伤保险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负担将减轻

  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回答时间:2010-12-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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