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确认)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鉴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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