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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伤认定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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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确认)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鉴定(确认)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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