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政府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其中的新规定及其具体内容如文。
用人单位应为所有职工办工伤保险
《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至0.5%缴纳工伤保险费。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期不得解聘
《规定》要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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