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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不得被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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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省近日出台了工伤保险新规,其中规定,黑龙江省的事业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3%-0.5%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不得解聘;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将受处罚;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工伤确认前用人单位先垫医疗费

  对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规定》提出,今后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符合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按规定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用,则直接向本人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工伤确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支付,等职工工伤确认后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认定为工伤并符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定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未按规定缴费处罚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时限报告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未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造成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应法规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要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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