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先生是甲建设公司的高级工程师。2011年元旦期间,因乙建设公司承担的某涵洞抢修任务紧急,且技术力量薄弱,便借调管先生去指导工作。管先生在涵洞现场指导工作时,不幸被坠石击中,致严重的头部创伤,危及到生命。
管先生的家属向甲、乙建设公司申请为管先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建设公司表示,本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管先生是在被借调单位乙建设公司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本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乙建设公司也以管先生不是本公司职员为由,拒绝向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职工被借调期间遭受工伤事故,到底由哪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对于管先生应享受工伤待遇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因为管先生是在借调期间受到伤害的,究竟由原用人单位还是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对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笔者认为,其法理可以理解为:
其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18条、第62条之规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及享受工伤待遇的“入门门槛”,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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