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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应承担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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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单位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遭受的伤害,本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原来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被借调职工的工资、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期间发生转移。

  依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其二,被借调职工的工资、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期间发生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可能不了解,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举证与及时处理。

  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考虑到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亦从公平计,工伤法规授权规定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调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补偿办法;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的补偿办法要求借调单位补偿。

  本案中,甲建设公司作为原用人单位,与管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又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管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与乙建设公司协商约定补偿办法。

  需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发生职工借调关系时,应当事先在合同当中全面约定借调期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及义务事项,也包括借调职工发生工伤后的补偿办法等,以避免在事故发生后再来协调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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