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劳社厅〔2004〕6号)等有关规定,申办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销手续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核销范围:
以下各种发生在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一)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三)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方法
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所属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赴下列地点办理:
(一)梅东路28号市医保中心3A楼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时间:9:00-16:30(周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7690837,传真:87659438、87662021
(二)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服务窗口,受理时间:每周二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每月2至2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芳村大道东20号荔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芳村分部服务大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服务窗口,受理时间:每周四早上8:30~12: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除外)。
咨询电话:
12333(省社保咨询电话)
86012333(广州市政策法规咨询电话)
87667731(市医保中心咨询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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