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时应携带的资料
基本资料(必备) |
特殊情况 |
相对应需另外提交的资料 |
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可下载); |
医疗期超过一个月的 |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2、《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
因工致残的 |
《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和市劳鉴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安装、使用辅助器具的 |
经市劳鉴中心审核同意的《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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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
如有使用内固定或内置材料的 |
填写《广州市工伤职工特殊诊疗项目申请表》1份(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可下载),上面需要医院、单位都加具意见并盖章。 |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
工伤职工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工伤当日以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工伤当日起超过七天的住院医疗费用 |
单位需书面申请(须写清楚到非工伤协议医院就医的原因),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审定能否受理。 |
申报时工伤职工已经办理退休或为非本市户籍且已辞职办理社保减员的 |
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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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的社保关系是委托劳务中介机构代理的 |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有关情形和接收核销款的单位名称,并附委托合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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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
有特殊原因需要把核销款拨到社保登记预留帐户之外的银行帐户或职工个人银行帐户的 |
单位须提供书面报告,写明原因及接收核销款的银行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
其他特殊情形 |
按政策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
注意事项:
1.报销工伤医疗费应由单位经办人前来办理。如单位同意工伤职工(家属)自行前来办理,而职工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将核销款拨到个人银行帐户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视作单位同意职工的要求而予以办理。
2.市医保中心受理后所受理资料为支付医疗费的凭证巳归档,单位(工伤职工)另有用途的请事先自行复印留存。
四、办理时限
市医保中心对申报的工伤医疗费用,在资料齐全无特殊的情况下,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拨付信息传输给市社保基金中心进行拨付,同时,即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审核结果。
单位在领取审核结果的次月10日后银行帐户仍未收到核销款的,请向广州市社保基金中心(小北路华宇大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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