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给我区职工和用人单位带来了三大改变,全区230多万参保者得到实惠。
改变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大幅提高
[实施前]
我区统筹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存在地区差异,且标准不高,约10万元,不足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
[实施后]
我区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10年数据计算,为38万多元。
与此同时,为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我区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提高,得益于我区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模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陈堃说。
据介绍,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5月,自治区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同年9月,正式启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至2009年底,我区在14个市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全区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2010年1月起,我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办法》,在全国较先建立了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并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模式。目前,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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