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国有关闭破产改制企业1-10级老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给予补助。中央和省属企业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区)属企业按每人每年5000元补助,其余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新、老办法相衔接:覆盖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工伤人员界定时间到2010年
按照有利于保障老工伤人员权益的原则,坚持新、老办法相衔接,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与2009年的政策相比,此次财政补助范围有四个扩大:
一是补助企业范围扩大到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二是补助对象由1-6级老工伤人员扩大到7-10级老工伤人员;三是扩大到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工伤人员;四是将老工伤人员界定时间从2004年1月1日之前扩大到2010年12月31日。
重点向最困难群体倾斜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在人员类别上,突出1-10级(特别是1-6级)工伤及工亡供养亲属。二是在企业类别上,突出关闭破产改制企业。
区别中央、省属与市、县(区)属企业分级负担
中央、省属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县(区)财政不需负担;市、县(区)属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据了解,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将根据市、县(区)财政部门提供的上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的银行账单凭证清算上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对上年度地方财政资金不到位的,将相应核减当年省级补助资金。
5月份,省财政将对有关市、(县)区2010年度财政补助人数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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