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因员工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难以确认劳动关系,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本市一位司机和一家货运公司老板一起去采购汽车挂车时,由于不懂技术而被挂车砸伤。这位司机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在他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只有一份某补胎店手写出具的补胎证明提到过该货运公司该车的名称,根本无法证明这名司机就是该货运公司的职工。因此,劳动保障部门无法为该司机进行工伤认定。
这种情况在建筑行业相当突出。由于流动性大,除了一些大的建筑单位外,一般单位与工人之间都不签劳动合同,再加上工程非法分包,层层分包,使得职工维权时找不到用人主体。
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广大员工,找工作时,一定要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迫于生存压力,只能到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那平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如盖有单位公章的工卡或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表或考勤卡,有单位名称的工资表或工资条等。
因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的员工,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不参保,对员工来说没有保障,维权困难,但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加大了经营风险。企业如果不按规定参保,一旦员工发生了事故后,不但仍要依法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还要受到加收滞纳金的罚款。要是遇到员工采取过激行为,有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参加工伤保险。其实,每月只要支付较少的费用,就能分散和化解用工风险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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