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是指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中,按当时政策、经有工伤认定权限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定为工伤,但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家属。
首批纳入对象:城区国企有伤残等级“老工伤”
政策所称“按当时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是指1993年6月以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经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认定的工伤,1993年6月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工伤。
原已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止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但上述人员在终止工伤待遇关系后无新的接触粉尘职业史,经诊断患有尘肺病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纳入统筹管理。
根据工作安排,5月将率先解决城区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年底前统筹解决好城区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等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问题。
未鉴定老工伤人员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对已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有伤残等级的不再重新鉴定。对已按当时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伤认定的伤残部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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