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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脑死亡在工伤认定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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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算为工伤保险范围。类似孙某妻子案件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就是许多的维权人士、法学研究人士指出的应该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条款;以及解决途径之二就是医疗机构在确定职工死亡时间的问题上,以“脑死亡”作为依据。

  当作为呼吸系统控制中心的脑干功能已陷入无法逆转的全面瘫痪时,心跳停止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在这段时间里,需要付出的是家属的无谓期盼、绝望以及接踵而来的巨额医疗费用。

  “脑死亡”在法律上的意义?

  关于“死亡”的界定标准,涉及到刑事判决中,出现的谋杀即遂案,因为没有脑死亡标准,只能按未遂案判决,对受害人及家属极不公正。涉及到工伤事故的处理中,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创建3年来,网站创建人张士谦律师,接受“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案件的咨询、委托就有上百起。

  可见,就此引发的争议绵绵不断。其中的案例之一:江苏徐州孙某的妻子,某公司绞车主提升司机,在2007年9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在工地突发心脏病引发脑梗塞,被送往鱼台县人民医院、徐州二院治疗。

  29日凌晨5点10分,病人病情加重停止呼吸,出现死亡症状,医院以呼吸机延续着病人的心跳和呼吸,后来在医生劝说人已经死了再也不可能醒过来的情况下,在30日晚上10点35分经家人同意医生拔掉呼吸管,停止了呼吸机。

  从9月28日上午10点到29日凌晨5点,再到30日晚上10点35分,先后经历了病发19小时“脑死亡”、病发60小时“停止心跳、呼吸”的过程,短短的60小时,却让孙某为妻子的“工伤认定”,经历了工伤认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现因为“非工伤”的认定结论,又经历着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至今还没有一个合理的判决结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解决类似孙某妻子案件纠纷,解决途径之一就是许多的维权人士、法学研究人士指出的应该尽快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条款。解决途径之二就是医疗机构在确定职工死亡时间的问题上,以“脑死亡”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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