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纪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先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派工作人员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对上报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的材料,应及时告知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正后,明确受理日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意见告知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申请方或用人单位。
5、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发《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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