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李某均系某纸业公司的工人,蒋某的工作岗位为清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纸,李某的工作岗位为戳料车驾驶员,负责将蒋某清理的损纸运走。2006年12月3日凌晨4时许,李某驾驶戳料车在该公司造纸车间搬运损纸时,将在1米多高的损纸堆后边的蒋某致伤。
经鉴定,蒋某的伤残等级为4级伤残。在治疗过程中,某纸业公司为蒋某垫支了医疗费6.7万余元。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受理时限
2008年9月,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08年10月,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纸业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委未予受理。
今年3月,蒋某向新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纸业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法院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对蒋某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蒋某上诉后,成都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改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
申请工伤认定的途径行不通后,同年10月,蒋某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纸业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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