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令支付劳动者近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某纸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蒋某在上班过程中被该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的戳料车致伤,由于蒋某未在法定期间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其要求某纸业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被一审、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蒋某通过现行劳动保障机制客观上已不能实现救济。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现蒋某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以实现救济,符合法律规定。
蒋某与李某均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了较长时间,作为戳料车驾驶员的李某疏于观察,在搬运损纸的过程中致伤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李某系某纸业公司戳料车驾驶员,其驾驶戳料车搬运损纸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应由某纸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负责清理损纸的蒋某同样应当知道戳料车随时可能来搬运损纸,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新津某纸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令某纸业公司支付蒋某各项费用近12万元,扣除某纸业公司已垫支的6.7万余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案例启示
从案例可知蒋某在工作时间受伤,被鉴定为4级伤残。两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时早已超过了受理时限。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他向法院提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诉状。
当地法院认为劳动者在现行劳动保障机制已不能实现救济,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应当按人身损害赔偿以实现救济,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近12万元。故我们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维护,不然就得不到保障了。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