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法理
本案中,罗先生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05年10月,经医院治疗出院后,又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一直到2007年才离开用人单位,现在才想到提出工伤认定,显然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30日内,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罗先生认为的工伤认定的时限以发生时计算还是以知情时计算的问题,律师认为,所谓的知情实际上是指权利受到侵害是否知情,而不是指对相关法律是否知情。任何一部法律,一旦公布实施,就已推定全社会的人均已获悉并应予以遵循。所以,罗先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并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致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最终难以得到法律的帮助,确实无法补救。
相关法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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