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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官建议过劳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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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法官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未作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

  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难获司法救济,其主要原因何在?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过劳死”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和职业病,导致受害劳动者往往索赔无门。

  胡高崇法官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执行公务时发生伤残或死亡。虽然也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如果劳动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的“过劳死”情形,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处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此外,在我国“过劳死”也未纳入职业病的范畴。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均和“有毒有害”相关,有两个条件必须符合,首先要求在从事职业活动前劳动者本身是健康的,其次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发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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