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
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所受到的惩罚仅是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的罚款。
胡高崇法官认为,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未作明确规定,使用人单位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
“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目录之中,从而使患病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胡高崇法官指出。
此外,胡高崇认为,在司法上应强化对“过劳死”的保护。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要赋予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辞职权”,在劳动者因为拒绝加班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诉求。此举有利于加大用人单位的违规成本,降低劳动者“过劳”风险。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